章程

章程

台中市助產師助產士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依據『助產人員法』依法成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台中巿助產師助產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協助推行政令,以維護會員福利、增進助產學術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組織以台中巿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巿。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參與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參加各種社會活動事宜。

二、助產業務之研究扶助事項。

三、會員執行業務輔導事項。

四、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增進事項。

五、協助助產業務上之統計及調查宣揚事項。

六、參與上級公會縣(市)助產師及助產士公會之合作聯繫事項。

七、參與協助公共衛生與社會福利事項。

八、參與政府機關、團體、會員之委任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證照之申請變更撤銷之事項。

十、其他依法令規定辦理之相關事項。

十一、   促進助產學術交流。

十二、        促進護理助產及其他醫事團體之聯繫合作事項。

 

第三章  會  

第七條 會員資格如下:

一、凡在本區域內有助產師助產士執業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領有衛生署助產師助產士證書或助產師助產士考試及格證書者得參加本會為會員。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及助產師助產士證書資料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方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任務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方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八條:有左列各項情事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背叛政府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違反助產人員法並經除名處分者。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會員有發言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十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每年一月前按時繳納會費。
四、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五、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及復業等 異動時,應向本會登記。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情節嚴重者得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 會員非因歇業、遷移他區執業或遭撤銷助產師助產士資格處分者及第八條處分之情事者,不得申請退會。

 

第十 會員因事不能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出席會員代理之,但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或將其事實證據及欠繳會費二年以上者呈報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除名處分之。

 

第十  會員被除名處分或退會時,應繳還一切憑證,如有欠費一切繳清。

 

第十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並印入選舉票中。

 

二十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選任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本會         

會務,並應邀列席監事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監事組織會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有缺額時由監事會補選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決議案。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於會員大會中提出報告。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財產之管理。

六、審查會員之入會及會員之處分。

七、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第二十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